涉及650余万户!浙江出台“个转企”新政

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二)积极指导,有序推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领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
三、支持对象
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
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2.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1.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2.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2.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省“一盘棋”推进。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和机构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先进经验,形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切实推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近期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重要举措。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9月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53.72万户,占市场经营主体总量的64.59%,在我省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8月,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将推进“个转企”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32条重要举措之一。前期,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已制定工作方案、操作手册和落地模版。为确保全省面上统一推进、形成合力,需要加快出台全省性实施意见,以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举措推动“个转企”工作落地见效。
(二)制定《实施意见》是巩固和深化我省前期“个转企”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2013年,我办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2013年以来,通过持续推进“个转企”,我省个体经济取得蓬勃发展,主体类型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国民生产总值得到进一步提升,截至2023年9月底,全省已有39.74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但随着“个转企”工作的不断深入,个体工商户对转型升级过程中知识产权和名称权的延续、更为便捷的许可事项“直接变更”办理、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扶持等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政府部门在“个转企”制度层面有新的突破。
(三)制定《实施意见》是我省改革创新突破继续走在前列的重要体现。我省“个转企”工作起步早、影响大,为全国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经验路径。2023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我省列入首批“个转企”工作7个试点省份之一。在新的起点上,我省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勇当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就要求“个转企”工作有新突破、新成果。
二、政策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支持对象、政策举措、工作要求五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政策引导,主体自愿。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二是积极指导,有序推进。要求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为企业。三是部门联动,协同发力。要求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为市场经营主体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支持对象。主要规定了《实施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包括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
(四)政策举措。《实施意见》提出四个方面12条优惠扶持政策。一是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允许“个转企”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便于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为“个转企”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二是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相关标准的“个转企”企业,按照国家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与原经营者个人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房屋、土地权流转均免征契税;“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三是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和保险保障,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四是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原则上允许“个转企”企业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工作要求。主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四方面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联动、加强技术支撑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有效落地、数据有效衔接、全省一体推进。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创新性。重塑“个转企”办理模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设立企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和过户手续的,可按变更程序直接办理,大幅压减办理环节、时间、材料。
(二)延续性。支持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保持升级前后字号、档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延续性,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三)系统性。聚焦“个转企”全过程,提供了从登记、许可、税收、金融、社保、用工、专利等全要素、全链条服务,聚合了市场监管、经信、税务、自然资源、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等46个部门职能作用,打造了一体化、集成化的政策体系。
(四)数字化。深化数据资源与业务需求融合,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多跨协同、全面贯通、综合集成,实现“个转企”信息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确保原个体工商户信息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创建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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